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人認定行政審批后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4]826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04]16號),“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人認定”屬于被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按照國務院要求,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停止執(zhí)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金銀首飾消費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267號)中《金銀首飾消費稅征收管理辦法》的第五條“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人的認定”。
二、“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人的認定”程序取消后,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大征管力度,對金銀首飾經營單位申報納稅情況進行經常性專項檢查。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