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未鍛軋鎳出口退稅的通知
財稅[2004]224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jīng)國務院批準,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稅則號為75021000和75022000未鍛軋鎳的出口退(免)稅政策。具體執(zhí)行時間按《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lián)]》上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特此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甘公網(wǎng)安備 620102020027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