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國際航空公司對奧運會航空服務贊助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5]54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jīng)研究,現(xiàn)將中國國際航空公司對奧運會航空服務贊助有關稅收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國航向北京奧組委提供航空服務(包括客票、逾重行李費、包機及相關服務)等贊助,在國航按市場價格確認這部分贊助支出的情況下,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第29屆奧運會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號)第二條第(四)項規(guī)定,對這部分贊助支出在計算企業(yè)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金額扣除。
二、對國航向北京奧組委提供航空服務(現(xiàn)金等價物)形式的贊助,不征收營業(yè)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