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水洗豬鬃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6]773號
重慶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水洗豬鬃是否屬于農業(yè)產品的請示》(渝國稅發(fā)[2006]109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農業(yè)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有關規(guī)定,水洗豬鬃是生豬鬃經過浸泡(脫脂)、打洗、分絨等加工過程生產的產品,已不屬于農業(yè)產品征稅范圍,應按“洗凈毛、洗凈絨”征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